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 基金会的设立
(一)设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基金会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拟定设立基金会名称,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申请人按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寻找并确定省级政府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作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3、申请人参照民政部制定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会议纪要。
4、申请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有关申请书表格和章程示范文本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一是到东风中路300号广东省民间组织服务大厅索取;二是在国家民政部网:http://www.mca.gov.cn下载。所有表格和文本均一式三份(咨询电话:83341307)。
5、将所填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业务主管单位在表格上批注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6、凭有效章程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到银行办理验资证明,然后通过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7、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中请设立基金会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8、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和办理税务登记。
9、基金会须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设立事项,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到国家民政部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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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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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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