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
1.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4. 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5. 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公证书、履历表及劳动合同;
6. 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7.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8. 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请见本指南附件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起7个工作日内,将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将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通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充完整的,交通部不予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部在收到真实、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通部自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达。如需使用其他邮寄方式,请提前告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交通部将定期在交通部网站、中华航运网及其它航运类知名网站、杂志上公布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理结果,请申请人及时查询。
申请人应持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