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条、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十五条,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甲、乙级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和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登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2、审核内容:对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3、审核条件: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五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业绩、信誉评价及证明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甲、乙级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和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登级公路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5、审核时限:申请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审查登记。
注:施工单位资质就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按建设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