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州市建筑条例》
二、办理所需材料:
|
名 称 |
份数 |
备注 |
1 |
《进穗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
2 |
已上报网上打印件 |
2 |
申报备案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本地省属、本地部属企业除外) |
3件以上 |
原件(留存我委备查)及1套复印件 |
3 |
证明附件材料装订封面和目录 |
1 |
原件,和以下资料装订成一册 |
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包括更改页和年检页)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5 |
营业执照副本 |
1 |
复印件 核对原件 |
6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1 |
复印件 核对原件 |
7 |
企业在穗银行开户证明 |
1 |
复印件 核对原件 |
8 |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驻穗机构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颁发的租期一年后到期的房屋租赁证(本地部属、本地省属企业除外) |
1 |
复印件 核对原件 |
9 |
驻穗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在穗身份证或有效期一年后到期的暂住证(本地部属、本地省属企业除外)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10 |
申报备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本地省属、本地部属企业除外) |
3人以上 |
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其他提供复印件 核对原件 |
11 |
安全、土建、设备、电气、计量、试验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社保证明 |
各1人以上 |
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其他提供复印件 核对原件 |
12 |
最近三年内在穗的监理业绩证明(工程监督机构证明)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三、有关说明
(一)本地省属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核发或省建设厅初审,备案编号以B开头的企业。本地部属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直接核发,备案编号以C开头的企业。外地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在广州市,备案编号以D或E开头的企业。
(二)进穗备案采用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需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府前路11号6楼广州城建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申领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卡(联系电话:83124895、83124894)。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请根据用户卡提供的网址、帐号、密码进入申报系统,进行资料填报、上报和打印申报表。填报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企业假报或瞒报信息、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非诚信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将停止进穗备案。网上资料一经上报将无法修改,如确需修改网上填报的资料,须提交返还上报资料的申请原件至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
(三)书面申报时,请将网上打印有上报标志的申报表及证明附件材料备齐,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交至广州市吉祥路93号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联系电话:83124863。
(四)在办理登记备案过程中,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可以约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业务负责人,了解企业情况,通报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备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五)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将为申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其内容包括企业申报的备案信息和其他主管部门交换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并供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委员查阅。工程评标前,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跟标人员在网上打印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并发至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每人一份。企业发现信用档案记录的情况和实际不一致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更正或变更。
(六)监理企业参加承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土建、设备、电气、计量、试验监理人员,应当已向我委申报备案。招标单位发现投标企业未领取备案证书,或有关人员未申报备案,或信用档案记录的诚信状况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有权拒绝其投标。
(七)申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上级和其他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定过错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应当在申报备案时如实填报,或在行政处罚或判决、裁定、仲裁生效后十日内补充填报。逾期未填报的,按非诚信行为处理。
(八)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的,将收回备案证书:
1.串通投标,情节恶劣的;
2.行贿谋取中标的;
3.未履行质量安全义务以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
4.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
5.违法违规经有关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
6.其他严重非诚信行为
(九)我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备案的信息进行复核,发现申报信息不实,将收回证书,并进行通报。
(十)通过备案的企业请凭原《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到对外办公中心换领新的证书。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