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二、应提交资料
序号 |
变更内容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备注 |
1 |
|
列明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如证书是我委核发的,直接由我委办理变更;如证书是省建设厅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的,需多提交一份呈省建设厅报告) |
1 |
原件加盖公章 |
2.1 |
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 |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如资质证书是我委核发的,直接由我委办理变更;如资质证书是省建设厅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的,可只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 |
1 |
原件 |
2.2 |
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3.1 |
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3.2 |
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
工商局的变更证明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4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劳务分包企业、只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除外)、任职文件、个人履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5 |
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
技术负责人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劳务分包企业、只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除外)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个人履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6 |
财务负责人变更的 |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个人履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二、服务对象
本地市属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四、办理处室
建筑业管理处
五、有关说明
请将材料备齐装订,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交至吉祥路93号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联系电话:83124963、83124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