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对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商贸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
申请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缴纳法定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2.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3.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1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4.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5.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从事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1.《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2.《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3.各市经贸局(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审查推荐意见;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推荐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暑综合平衡确定认定名单并发布。
2.企业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推荐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暑 综合平衡确定认定名单并发布。
时限
省经贸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果。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396、(020)8313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