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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为规范广州地区信息行业企业行为,鼓励讲诚信的良好风气,在信息行业企业中树立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荣,争当诚信企业的良好氛围,创造信息企业良好形象,促进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专业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行业企业,是指从事信息技术和从事信息咨询的企业。信息技术是指包括信息产品制造、产品销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信息咨询是指接受委托或根据市场需求,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认证机构对申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公告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企业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信息企业,符合诚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认定工作,必须以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认定,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都予以认定。

    第七条 广州信息协会作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负责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广州信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信息中心对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诚信企业条件

    第八条 诚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范围内(含区、县级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信息行业企业。

    (二)经营时间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通过工商部门、质量监督、税务部门每年的年检;

    3、二年内没有被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处罚或警告;

    4、二年内没有出现偷税行为;

    5、银行信贷信用良好,没有逾期贷款和没有逃废银行债务;

    6、二年内在海关没有不良记录;

    7、在劳动用工中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二年内没有被劳动部门处罚;

    8、二年内在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不良记录;

    9、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二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10、社会信誉良好,二年内没有因过错受到重大投诉、举报、处罚。

    (四) 内部管理工作扎实,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1、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扎实,规章制度完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

    (六)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稳定发展,近二年无亏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诚信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二)认证机构认定;

    (三)结果公示;

    (四)颁发证书。

    (五)结果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诚信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按规定填写由广州信息协会统一制定的《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按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广州信息协会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

    (一)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二)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诚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对申报企业进行诚信调查和现场考查。

    (四)提出对申报企业的评价意见。

    认定过程中,广州信息协会将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机构调查、了解申报企业的诚信相关信息,征询对申报企业的认定意见。

    对于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书面的说明材料。

    对不符合诚信企业认定范围和达不到诚信认定条件的申报企业,广州信息协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通过审查和认定的企业,将在广州信息协会网站或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上公示15天,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没有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由广州信息协会颁发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证书。
对公示期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由广州信息协会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将核实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诚信企业,由广州信息协会在协会网站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诚信企业由广州信息协会上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诚信企业由广州信息协会推荐给广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等相关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在开展活动时使用。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诚信企业将获得优先推荐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和企业形象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认定,不重新申请认定的企业自然放弃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九条 诚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必须接受广州信息协会每年一次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在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布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

    第二十条 凡在认定期内,发现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并予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瞒违法违规事实,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诚信企业资格认定费为500元。

    第二十三条 广州信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信息协会负责解释。

申请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广州地区信息行业诚信企业认定申报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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