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依据
1、《测绘法》第三条第二款;
2、《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3、《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七条;
4、《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提交材料
1、《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或聘用件复印件;
4、主要测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主要测绘仪器的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6、单位职工社会保障金缴纳凭证;
7、单位的主要规章制度;
8、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或技术文字资料;
9、单位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
2、单位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
3、报省建设厅;
4、省城市规划协会组织专家初审同意;
5、省建设厅审查发给《城市规划测绘许可证》。
核准期限
材料提交完备后60天内完成。
注:《城市规划测绘许可证》不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