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担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证。承装用户户内自来水管道工程的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发给《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承接用户总表后管道工程施工。”
办理条件
1、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营业执照相符的办公场地;
3、企业注册资金达规定标准;
4、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持证管道工等施工骨干的数量达到规定标准;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防火责任制;高低位水池安装操作规程等);
6、有规范服务标准;
7、有与安装业务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办理〈广州市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标准》)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市政园林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查,进行现场对照核查,拟出核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申请表》;
2、详细的申请理由;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场地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6、企业机械设备一览表;
7、法人代表、管理、给排水技术人员、会计、预结算、持证管道工等施工骨干的身份证、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城市供水管道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理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