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第七条,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部令)第十七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对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对申报丙级以上的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3、审批条件:
(1)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2)对申请资质单位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满足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质资质等级标准。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上报交通部审批发证。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