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交工发[1992]66号)第五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工作。
3、审批条件:
(1)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2)对申请资质人员素质、专业技能、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满足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即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九、十条规定要求。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给申请人或上报交通部审批发证。
5、审批时限:按交通部通知分批申报办理,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或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