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依据:《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87号令)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其中交通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交通部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和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2、审核内容:交通建筑业企业与资质条件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
3、审核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审核机关接收申请审核的文件与资料后,送审批处(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室)组织专家组和资质审查初审小组,初审意见送专家组和行政主管领导审核,由审查机关将审查意见发送资质审批单位。
5、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