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主办机构
局资环处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对在我省毗邻海域进行的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
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在我省毗邻海域进行的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的申请。
(2)审查:主管部门资源环境管理处对申请者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
(3)提出审核意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其申请,同意后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结时限 30
受理地址
广州市同福东南村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