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㈡ 申请条件
1.资历和信誉
⑴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⑵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⑴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⑵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至少有10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
⑶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⑷能够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和方法,并能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3.技术装备
⑴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
⑵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
⑶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⑴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10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3项省、部级以上奖励;
⑵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水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⑶参加过5项以上大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水利部统一印制,并提供表格电子稿);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