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㈡ 受理范围和条件
1.资历和信誉
⑴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⑵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3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域或更大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⑴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①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②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3人。
③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和技术装备。
⑵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①承担编制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应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方案。
②从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③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技术装备。
⑶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①能独立进行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②从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6人。
③配备有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装备。
④水文分析与计算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⑸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㈢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水利部统一印制,并提供表格电子稿);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