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
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是守法经营,履行合同章程的规定,不能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2.经营单位应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对外签约权。
3.涉及钢铁、农产品、天然橡胶关税配额商品的管理。
办理程序
企业将按规定申请资料保送我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一份;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一份;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一份;
5.进出口合同一式四份(进料加工);
6.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四份(来料加工);
7.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四份;
8.凡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在呈批时须附上出口许可证。
第一次报批设立台帐时需提供
1、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银行资信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
申请书(表格)名称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联系电话 020-88902181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10室
受理窗口 加工贸易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
申请表暂只能领取纸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