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2.交流项目主要为演出(包括各类文艺演出、动物表演、民间艺术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表演等)、讲学、访问,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中国日、中国周、博览会及其他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等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准备的材料:
1.省级单位或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请公文文本
2.邀请函
3.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4.出访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5.活动内容简介、演出节目单、日程表
6.举办展览须报展品目录、估价单、小样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省级单位或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请公文文本
2.邀请函
3.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4.出访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5.活动内容简介、演出节目单、日程表
6.举办展览须报展品目录、估价单、小样
时限:文物展览提前210工作日申报,其他项目提前60工作日申报,20天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