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 号修改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修改
收件资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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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测绘附图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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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权证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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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房地产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 |
4 |
继承公证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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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内容涉及析产的提供析产协议 |
5 |
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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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原件核对 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6 |
法律文书 |
1 |
原件 |
继承经法院判决的 |
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办理部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办理时限: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计算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企业登记 80 元 / 宗 个人登记 50 元 / 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 10 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 10 元。 |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穗价 [2003]1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
申请人承担 |
权证印花税 |
5 元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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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