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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产其他转移登记(含司法协助、项目公司分成、离婚析产)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www.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 号修改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修改
4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测绘附图

1

原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1

原件

包括房地产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

4

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

房屋分成协议 

1

原件

属项目公司的提供成立公司批文、公司章程

6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

原件

门牌变更的

7

法律文书

1

原件

房屋来源经法院判决的

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8

离婚证明

1

复印件

离婚证上有记载财产析产的

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办理时限: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 80 元 / 宗
个人登记 50 元 / 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 10 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 10 元。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穗价 [2003]1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申请人承担

权证印花税

5 元 / 本

申请人承担

广州市房产其他转移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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