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批转市国土房管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穗府 [2005]36号,2005年8月19日
收件资料:
序 号 |
资料名称 |
份 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评估介绍信 |
1 |
原件 |
产权转移 |
由交易中心开出 |
1 |
原件 |
各区发证办办理登记的 |
由各区发证办开出 |
1 |
原件 |
撤消违章的 |
由交易中心开出 |
2 |
评估委托书 |
1 |
原件 |
抵押的 |
申请人签名、产权单位盖公章 |
拍卖预估的 |
拍卖行开出 |
3 |
房地产权属资料 |
1 |
复印件 |
|
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任何一种,提供原件核对 |
4 |
改用途(含恢复用途)的批复文件 |
1 |
复印件 |
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或产权登记部门确权的 |
提供原件核对 |
5 |
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决定书 |
1 |
复印件 |
撤消违章的,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保留使用的 |
提供原件核对 |
6 |
企业改制文件 |
1 |
复印件 |
(产权转移的)企业内部职工认股 |
提供原件核对 |
7 |
拍卖公告 |
1 |
复印件 |
拍卖预估的 |
提供原件核对 |
办理部门:估价所
办理时限:4 个工作日(另:评估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和企业改制需会审的 30 个工作日,抵押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