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号修改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9 年11月27日修改
收件资料 :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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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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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购房者提供 |
3 |
足额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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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 |
4 |
继承公证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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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继承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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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办理部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办理期限: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8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个人登记 50 元 / 宗 |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穗价 [2003]1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
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