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局令第120号,1999年4月22日
2 、《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60号
3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1]197号,2001年9月11日
适用对象 :
城镇双特困户的认定标准: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1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
2 、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3 、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的家庭(以上合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7 平方米(含 7 平方米 ;按其所有、占有、使用的全部房屋面积计)的家庭。
收件资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广州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 |
1 |
原件 |
|
由符合申请双特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自愿申请和填写 , 并按表格要求,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
2 |
身份证 |
1 |
复印件 |
|
提供原件核对 |
3 |
户口簿 |
1 |
复印件 |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房地产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5 |
房地产租赁合同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6 |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7 |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8 |
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9 |
残疾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0 |
离婚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1 |
失业证 |
1 |
复印件 |
|
有则需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办理部门:市国土房管局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廉租房租金 |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公房标准执行,并与公房租金同步调整。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持有已年审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租住廉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1 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3 年内不作调升。租住廉租房的孤寡老人按政策免租。 |
1 、《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 [1999]63 号文; 2 、《关于调整 2001 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1]174 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