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1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房 [2004]77号 , 2004年5月13日
2 、《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7]14号,1997年3月19日
适用对象及条件: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对象之一者,均可申请:
对象一: 1 、户内人均居住面积 7 平方米 以下(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2 、户内家庭年人均收入 15370 元以下。
对象二:经房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评定为 D 级)的业主、住户 , 并具有房管部门鉴定证明。
对象三: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
对象四:晚婚无房户(男女双方家庭均无结婚用房)。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户口本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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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 |
2 |
申请人和购房后产权人的身份证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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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 |
3 |
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 |
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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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表内申请人及配偶填写个人情况、住房情况、经济收入情况、拆迁情况等,并到所在单位盖章证明(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盖章);申请表内不能较好地反映申请人等有关人员情况的,需另提供证明;根据每户情况不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并提供户内育龄人员的计生证明资料 |
4 |
现住房证明 ( 如 : 房产证、租本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 |
1 |
复印件或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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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 |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住建办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