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焦点 - 生活娱乐 - IT资讯 - 名企之窗  导航:首页 >> 生活娱乐 >> 广州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指南

广州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1、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
2、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职字[1999]9号)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

办理条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5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7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8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8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7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
12、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5号)
1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4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9号)
16、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4号)
17、关于印发广东省路桥、港口航道、水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号)
18、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3号) 
19、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
20、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5号)
21、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5号)
22、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号) 
23、关于印发广东省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4号)
24、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0号)
25、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工程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9号) 
26、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
27、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6号)
28、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6号)
29、关于印发广东省冶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4号)
30、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
31、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6号)
32、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2号)
3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3号)
3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6号)
35、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7号)
36、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8号)
37、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38、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6号)
39、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1号)
40、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5号) 
41、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6号)
42、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0号) 
4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1号)
44、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服装设计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61号)
45、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8号) 
46、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9号)
47、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4号) 
48、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2号)
49、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3号)
50、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1号)
51、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7号) 
5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达到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提交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见本类“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项目中第1点中第 〈1〉至第〈11〉种材料和填写《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信息表》一份);
(2)交纳认定费。
2、单位考核
(1)审查个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属实,在复印件注明是否与原件相符,同时签上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2)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
(1)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所属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4、审批与发证
(1)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属区、县级市的人员,由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发证;
②属市直属单位的人员,由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审批后将核发证书材料(见前)报广州市人事局(办证材料交广州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下同)核发资格证;
(2)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属区、县级市的人员,由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广州市人事局核发资格证;
②属市直属单位的人员,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批材料(见前)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发证;
(3)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将报批材料(见前)报广州市人事局办理审批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职〔2000〕45号)规定的标准收费。考核认定费按每人120元收取。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广东省人事厅审核分配资格证号后15个工作日发证。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由广州市人事局办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材料
1、办理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市直属单位人员办理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分级别打印一式三份。
(2)《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硕士研究生应对照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
(5)人事关系未正式调入我市者,须提交与所在工作单位签定的聘约(合同)复印件一份。
(6)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7)认定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广州市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一式一份;博士生免交。
(8)《贴资格证相片页》贴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相片。
(9)在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者,须提交相应的上岗证书复印件一份。
(10)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申请认定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统考《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1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认定高级资格者须提交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考核合格材料。
(12)数据软盘。
2、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资格后,报广州市人事局办理核发证书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打印一式三份;
(2)《贴资格证相片页》一份;
(3)数据软盘。
3、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报广州市人事局办理核发证书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打印一式二份;
(2)《贴资格证相片页》一份;
(3)数据软盘。

联系电话
83551200、83126049

办公地址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座4楼)

受理窗口
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1楼)

办事网址
www.gzpi.gov.cn/

投诉电话
83126022

投诉处理时限
通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