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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执业证审批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审核条件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品行良好;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受聘到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5、未受过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分;
6、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法律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品行良好;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5、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6、未受过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分;
7、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材料提交
(一)聘用专职律师
本节的内容适用于受聘于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申请人。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如该申报律师事务所属区(县级市)司法局管理,则还需要区(县级市)司法局出具意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非本市户籍的,提交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5、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两份;
6、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上岗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两份;
9、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鉴定意见(如实习律师事务所与申报律师事务所一致,鉴定意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填写,如实习律师事务所与申报律师事务所不一致,则需提交由实习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出具审查意见);
10、辞职证明:
(1)已辞职的,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去公(现)职的批复或其它正式的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2)失业的,需提交失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3)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提交派遣证或报到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4)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退(离)休人员,须提交退(离)休证复印件两份,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并愿意承担其医疗、保险等福利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离岗退养及企业下岗分流(含内退)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①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正式批文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②属于国有小型企业的,须提交单位出具并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11、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或保管)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人事档案挂靠(或保管)合同复印件两份;
(2)退(离)休人员、离岗退养及企业下岗分流(含内退)的人员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12、计划生育证明一份(60周岁以上男性或50周岁以上女性免);
13、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4、近期大一寸半身正面免冠(不得穿制服)彩色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15、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两份。
如果申请人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则无须提交以上第7、8、9项材料,但应按照本规程调档部分的要求,先办理律师资格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二)分所派驻律师(省外律师所)
广东省外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派驻分所的律师须换领我省颁发的专职律师执业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一(一)中要求的第1、2、4、5、6、14项材料;
2、总所出具的派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3、原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省(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内容包括:(1)该律师的人事档案是否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司法行政机关;(2)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及资格证号码;(3)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时间及执业证号码,律师执业证是否已收回;(4)是否受过行业和行政处罚;(5)是否同意其到广东执业。

(三)分所派驻律师(省内律师所)
省内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州设立分所的,其派驻律师在申请我市专职律师执业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2、《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转出律师事务所(总所)和转入律师事务所(分所)加具意见并盖章,并由总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
3、总所出具的派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由总所出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执业证;
6、提交一(一)中要求的第2、4、5、10、11、14项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一(一)中1、2、4、5、6、7、8、9、14、15项的材料;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应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两份;申请人在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则应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3、工作证复印件两份;
4、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和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兼职律师工作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
如果申请人在外省有执业经历,则无须提交以上一(一)中第7、8、9项材料,但应按照本规程调档部分的要求,先办理律师资格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承办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地址:连新路21号,邮编:510030)。
监督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地址:连新路21号,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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