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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护士执业注册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
办理条件 
一、首次注册: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生。
二、再次注册:已在我省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办理程序 
一、首次注册:
1、申请者到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领取《首次注册申请表》;
2、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申请者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交送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市)卫生局;
5、注册机关初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机关核准发证。
二、再次注册:
1、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统一领取《再次注册申请表》;
2、申请者按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本人所在单位。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注册机关审核并注册;
4、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逢双年办理,在注册年11月30日前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注册 8元/人(计价格[1995]98号)  再次注册 4元/人(粤价[1995]87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一、首次注册:每年的《护士执业证书》发放和首次注册工作在卫生部公布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
二、再次注册:注册机关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首次注册:
1、《首次注册申请表》;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聘用单位的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复印件请使用A4复印纸粘贴,所需提供材料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
2、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
3、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附件3)
联系电话 见附表
办公地址 见附表
受理窗口 
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med.gov.cn
投诉电话 (020)81085324
投拆处理时限   
接到对经办公务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附表《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联系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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