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项目 |
内容 |
办事项目名称 |
申请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
办事依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 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内地律师事务所: 成立满3年; 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
办理程序 |
广州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三份;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份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份;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连新路19号三楼 |
受理窗口 |
证照业务申请 |
办事网址 |
http://www.gzsf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