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产、分立、合并等登记和司法鉴定人转所等事项。变更鉴定业务范围的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步申请。 (二)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初审机关并转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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