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审批机构 |
县级(区、市)公路管理机构 |
审批条件
|
1、履带车、铁轮车是否必须行驶公路(《公路法》第48条) 2、履带车、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是否有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公路法》第48条) |
申请材料
|
1、行驶原因书面申请(《公路法》第48条) 2、行驶路线迄止点和行驶时间(《公路法》第48条) 3、车辆行驶证、公路规费缴讫证件(《公路法》第48条) 4、车辆侧面全景照片(《公路法》第48条) 5、上路行驶对路面的保护措施(《公路法》第48条)
|
审批程序、 权限、期限 |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发出《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并尽快作出审批意见(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
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签发许可证;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收费情况 |
按粤交路[1998]38号文、粤价函[2006]506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