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审批机构 |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 |
审批条件 |
1、 核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车货总 宽度2.5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4.2米以上)(《公路法》第50条、(交通部[2000] 2号令第三条) 2、保障运输车辆安全通过公路的方案(《公路法》第50条)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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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书面申请(交通部[2000]2号令第七条) 2、承运的货物名称、总重、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交通部[2000]2号令第七条) 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交通部[2000]2号令第七条)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交通部[2000]2号令第七条) 5、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交通部[2000]2号令第七条) |
审批程序、 权限、期限 |
1、跨省、跨地(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直接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2、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发出《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补齐;市公路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包括保障措施,需拆卸、加固、临迁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方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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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有关批复文字送当事人,当事人按批复要求妥善处理有关公路设施或签定相关协议书后,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收费情况 |
1、收取涉及加固、拆卸、临迁公路设施及其恢复费用(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计收) 2、必要的护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