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下列资料办理:1、报停回执;2、扣押查封车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扣押文书、司法机关的案件《裁定书》;3、交通事故车凭公安调解文书或法院裁定书、提车证明。
(二)期限规定:1、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 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养路费。2、解除扣押后的车辆,自解除之日起计费。3、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自提车之日起计费。
(三)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