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管理权限: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大厅窗口
申请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3.满足规定的学历要求
4.持有有效《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的水上服务资历满足规定要求(适用船员转引航员)
5.具备规定的引航资历(引领船舶艘次数/公里数)或见习引航资历,并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6.完成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
7.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实操考试(申请考试发证者)
8.按规定参加再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
9.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和考试;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12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6.《船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
7.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如需)
8.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9.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0.相应的海船员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必要时)
11.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理论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或毁损报告、船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评估费450元/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