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签发国籍证书的高速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大厅窗口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理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