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受理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14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