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受理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