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和海事报告)
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大厅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24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1式3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