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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动车使用年限标准和报废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条件: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使用期限后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六、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七、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八、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期限。
九、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十、两轮摩托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3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报废规定的,首先到以下金属回收点领取《更新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等表格,单位车辆需单位盖章,私车需车主出示身份证签名后,复印身份证。
(二)由各金属回收点到车管部门代办有关摩托车报废审批手续。
(三)车主将车辆开到金属回收点(各金属回收点提供拖车服务),按规定拆解。
(四)由金属回收点到车管等部门代办车辆档案注销手续。
办理地点:
(一)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购销部(每周三验车)
      电话:86080732      地址:夏茅二社村口向北一公里处
(二)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萧岗分公司(每周三验车)
电话:86073376   地址:新广花一路夏茅客运总站路口北上500米
(三)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员村分公司(每周一验车)
电话:32388855      地址:黄埔茅岗海军路19号
(四)广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每周一验车)
电话:82169920      地址:东圃黄村三联路10号
(五)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加禾公司(每周三验车)
电话:86093209      地址:北郊加禾墟(六十八中学旁)
(六)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吉山分公司(每周一验车)
电话:82333046      地址:黄埔双沙沙浦村官路1号
(七)广东省华物汽车回收公司(每周四验车)
电话:87239816      地址:天河岑村牌坊直入200米
(八)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电话:87480798    地址:广州新广从公路乌溪村段(太和收费站)往北2公里
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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