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车辆报停登记:
(一)私人车主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
3、公路规费缴讫证;
4、填写《报停公路规费申请表》并签名。
(二)单位车主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
3、公路规费缴讫证;
4、填写《报停公路规费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期限规定:
1、缴费义务人须在案发一个月内到下列办事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报停登记手续。
2、报停时车辆欠费的,免收办理报停手续当月及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期间的公路规费,其余欠费月份均应补缴应缴的费款,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三、办事机构:
市区与非市区(番禺、花都、增城、从化)车辆均在车籍地征稽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