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检、法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询档案
应当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查询档案应当在档案查询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律师机构因办案需要查询档案
(一)须提供以下证明:
1、查询机构出具的公函。
2、工作证明。
3、法院受理立案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规定:
1、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需提供明确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该机动车的车主名称。
2、查询驾驶员档案资料需提供驾驶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3、机动车只能查询机动车号牌、类型、车主;驾驶证只能查询驾驶员姓名、号码、审验期以及准驾车型有效期。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如属于单位用车,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驾驶员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四、办事地址:
车管总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考场内)三楼办证大厅
五、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