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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条件:

1、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2、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1)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2)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快速双音调”警报器和红色白座回转式标志灯具;(4)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115分贝。

办理材料:

1、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证明;
3、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未安装(新车出厂已安装的除外)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彩色照片一张;
5、《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申请表》。

办事地址:

交验车辆统一到天河北路机动车检测站办理。

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7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指南
办理条件:

1、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办事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考场内车管总所

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8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定期检验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当月进行,可提前一个月,尾数为1和2的,安排在11和12月份。
(二)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三)本市(除两区两市外)的车辆在市区车管所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两区两市车辆在两区两市交警大队车管分所办理。
办理材料:
1、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路费、车船使用税有效凭证。
办事地址:
1、车管总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考场内)。
2、白云分所(广州市机场路406号广东省汽车市场内)。
3、海珠分所(广州市昌岗中路156号):只核发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
4、东山分所(广州市天河路33号之四)。
5、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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