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依据
(一)《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
(二)《关于实行广州市区入户卡管理办法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3]12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2004]13号)
受理条件(范围)符合市政府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的异地跨地区调配在职的高素质、技能型人员及家庭团聚类和政策性安置类人员。
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调入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职工商调表》一式四份(盖章);
(三)调入单位申请报告;
(四)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及证件鉴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团聚调入的除提供第四项资料外,还须提供配偶单位(或街道)夫妻分居证明,及配偶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件;
(六)政策性安置类(随军)调入的提供随军申请报告表、军官证和独生子女证件;
(七)在证件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开据证明。
申请要求和办理程序(一)填写商调表;
(二)凡申请办理异地迁转户籍职工调动的企业,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办事窗口报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企业及调动职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用A4纸, 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经核准,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人口计划指标内,由本局在《工人商调表》上加具核准意见;
(五)用人单位凭已加具意见的《工人商调表》、《调动通知》、调动职工的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工及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六)用人单位凭招工花名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调动职工的《入户卡》;
(七)用人单位携带《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特殊情况的,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领件须知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受理部门劳动工资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125 (服务窗口)
83330716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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