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第16号) 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国内公民在广州市八个老城区内收养子女的,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国内公民在广州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收养子女的,在当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三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广州市及区、县级市收养登记机关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 83178768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831293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115 从化市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号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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