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三十三条。
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程序
夫妇双方申请—单位或村居委加意见—镇或街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区、县级市初筛—市专家组鉴定—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鉴定费250元,粤价函[2004]146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每年3月、7月、11月各鉴定1次,共3次。审批期限:自收到区、县级市申请表2小个工作日,专家审阅病历、现场讨论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
3、病历简介及专家讨论记录。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联系电话
83125068,87500319
办公地址
1、 广州市府前路l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座505房(市人口生局科技处);
2、广州市天河东路德欣街29号(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
受理窗口
广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
办事网址
www.gzfb.gov.cn
投诉电话
83125168,83125164
投诉处理期限 5个工作日
相关: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再生育的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相关条文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授权条款)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相关条文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四)《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8日公布)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家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职责和程序
根据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七号令),制定《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职责和程序》。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处在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各专业组及相关医院负责前期检查、诊断和鉴定;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协助科技处负责鉴定前后的辅助检查、病历审查及整理等日常工作。
一、各级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当事人的职责及程序
1、凡认为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今后生活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报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制的《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做好申报材料(详见《申请表》内说明)的准备工作。
3、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当事人,在市、区(市)进行鉴定前已怀孕的,不予鉴定。鉴定期间或未经市、区(市)批准同意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检查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生育史等情况。
2、检视小孩是否有明显残疾,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按时将《申请表》及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报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街、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对各村(居)委上报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当事人的情况及材料进行再次核实,上门家访,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即了解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情况)。
2、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病残鉴定的当事人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容进行登记,并用EXCEL电子表格录入、汇总。
4、按时将《申请表》、病历材料、《登记表》及录有《登记表》的软盘一同报送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领导小组。
2、技术领导小组在接到各镇(街)上报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病历材料进行分类,组织医学专家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初筛。
3、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汇总各镇(街)的《登记表》,对初筛符合鉴定条件者制作《病历简介及专家讨论记录》(见附件三)并录制软盘。
5、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时间分别是每年的3月、7月、11月。各区、县级市应在鉴定当月的10日前将三套材料(《申请表》及其病历材料、《登记表》及其软盘、《病历简介及专家讨论记录》及其软盘)报送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医务科。
6、在接到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下发的鉴定通知及鉴定结果后,均应在10天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到申请当事人。
7、在接到市人口计生局关于组织病儿母亲体检的通知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体验。
8、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的随访登记工作。
(五)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对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作好登记、编号、审核、分类、汇总。
2、与科技处商定现场体检及鉴定的时间。在现场体检和鉴定日前两周,将资料送达专家审阅。在现场体检和鉴定日组织专家对小孩进行现场体检、讨论、签署鉴定意见,整理鉴定结果及材料。
3、现场体检、鉴定后7天内,填写并整理好《登记表》及软盘送科技处审批,并做好小结上报。
4、按照市人口计生局的安排,组织好病残儿母亲体检工作,汇总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申请表》、病历等资料送科技处。
(六)科技处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负责病残儿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履行所有的行政职能。
2、根据每次鉴定的工作量,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本次鉴定的专家,组成各专业鉴定小组。
3、负责审核《申请表》,并根据专家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确认鉴定结果。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
4、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生育指标审批发放程序
生育指标审批发放应公开、公正,实行群众监督。
(一)凡经市鉴定、审批同意生育二孩的夫妇,必须经区、县级市批准同意后,方可怀孕、生育。并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再生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经鉴定独生子女符合病残标准可生育二孩的母亲,必须按照市鉴定专家小组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进行孕前优生检查、围产期保健或产前诊断。并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围产期保健卡》接受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及镇、街的服务。有情况异常者,各区、县级市应及时报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
经诊断发现胎儿不健康的,应主动告知镇(街)计生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病残儿必须有完整的病历,包括病情记录、检验报告、治疗用药及治疗效果等情况。凡需系统治疗、观察的疾病,每季度要有一次全面的复查和检查报告,以利于鉴定组对残疾儿整个病程转归的分析。
(二)申请鉴定、体检及外出会诊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负。
(三)各病种的检查诊断和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具体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另发文通知)。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必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能生效。
(五)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可由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确定再次鉴定的时间。
(六)当事人对区、县级市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反映到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对市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七)参加申请鉴定的残疾儿的全部档案材料为永久性档案材料,由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分类归档长期存放,以便查核。
本工作职责及程序由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