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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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二条 在管道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燃气企业应派人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报告、办理燃气管道安全确认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总平面图; 2、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 3、地下管线平、纵断面图; 4、施工现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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