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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准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应当具备第十四条第(二)、(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主管部门领取燃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办事条件:
1、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已办理燃气工程告知性备案;
2、申请单位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㈡、㈤、㈥、㈦、㈧)项规定即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领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城市燃气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3、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4、运行工人的岗位技能证书;
5、与有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签订的抢险协议书或出具本企业具有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6、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
7、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办事程序:
1、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办理燃气使用设施工程竣工告知性备案手续;
2、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下载或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城市燃气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3、属“两市两区”区域内的使用单位应先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4、将申领《广州市城市燃气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递交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
5、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6、申领单位在承诺期限之日或收到通知后,凭受理单回执及联系人身份证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审理结果。
 
办事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事期限
自受理办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事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理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备注:两市两区”是指增城市、从化市、番禺区、花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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