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办事程序
1、申请
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必须符合《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广州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广州市民政局移送下列材料:
(1)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申请书;
(2)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4)可行性报告;
(5)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广州市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3、审查
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由广州市民政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检查。
4、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作出准予上报材料的书面决定,或者出具批复文件。并将材料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作出不予上报材料的书面决定或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广州市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广州市民政部门直接领取,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