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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依据:
(1) 1998年7月颁布施行的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家中收运遗体安葬”。

(2) 1999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规定:“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人员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规定:“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

办理条件:
在广州市死亡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患鼠疫、霍乱、炭疽、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除外)。

办理程序
(1)办证。死者家属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及死者户口簿,到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殡葬证明》;

(2)死者家属持《殡葬证明》在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组办理运送“米衣”(尸体)有关手续。

(3)审查。工作人员在验证时如发现死亡原因是患天花、麻风、艾滋、狂犬、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的,应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对尸体进行严格消毒后尽快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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