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为规范价格管理行为,增加价格管理中审批、核准、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对价格审批、核准、审核事项为理作如下规定:
价格审批(核准、审核)程序
(一)、 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现行规格水平,建设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和出台时间;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根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的消费者的影响;
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流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二)、 办业务处室按价格管理权限受理承办,并派员对相关的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
(三)、 申请单位应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关的市场供求、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的资料。
(四)、 对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机构)进行评审。
(五)、 选择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主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标准、审核)意见,提交处领导研究审议。
(六)、 制定或调整到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 初步审批意见报请主管局长审定签发(对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的方案,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八)、 印发审批(核准、审核)文件。属于审核事项的,报请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价格审批(核准、审核)时限
从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齐全的相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是内,应完成价格审批(核准、审核)的各项工作,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引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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