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依据 (1)国务院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解释》规定本条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时,其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2)《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条件 已经依法进行登记的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有终止活动、或与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合并、或在市内迁移地址、或变更登记内容等情形的,应报我局审核;属所在区(县级市)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需办理上述情况的,报所在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办理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终止、合并或迁移登记的,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写明终止或合并情况及理由的申请书; 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及有关资料; ③宗教活动场所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④宗教活动场所内财产的处分情况、教职工作人员的安置计划; ⑤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意见函。 (2)属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写明变更登记理由及情况的申请书; ②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意见函。 (3)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并通知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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