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2.活动内容主要为演出、举办艺术展览、文物展览、讲学、参加会议、比赛、考察等文化艺术活动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准备的材料:
1.省级单位或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请公文文本
2.邀请函(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字样)、赴台人员名单、所在单位同意证明、日程表(逐日填列)
3.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质项目)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台办政审表
5.须明确赴台活动内容、目的和任务(演出须提供节目介绍、展览须提供展品目录清单、报价单和小样等)
6.邀请方背景资料
7.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副省(部)级以上人员,须列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行政级别,附国务院台办同意函
8.入台旅行证副本(文化部批准立项后提供)
9.进行文化科技交流的项目和人员,涉及保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保密手续,并出示证明
备注
须向省外办申办入台有关手续或证件的,必须另行备齐省外办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省级单位或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请公文文本
2.邀请函(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字样)、赴台人员名单、所在单位同意证明、日程表(逐日填列)
3.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质项目)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台办政审表
5.须明确赴台活动内容、目的和任务(演出须提供节目介绍、展览须提供展品目录清单、报价单和小样等)
6.邀请方背景资料
7.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副省(部)级以上人员,须列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行政级别,附国务院台办同意函
8.入台旅行证副本(文化部批准立项后提供)
9.进行文化科技交流的项目和人员,涉及保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保密手续,并出示证明
时限:立项提前60工作日,项目正式申报提前30工作日报送,2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